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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媒体“抹黑”企业被判赔50万元!企业被“黑”维权指南!

发布日期:2019-03-14 00:00:00     浏览量:1663

一年一度的“315”临近。“315”极大地净化了我们的商业环境,但近年来,出于各种不同的动机和目的,利用媒体尤其是自媒体对企业进行恶意“抹黑”的行为不断出现,并催生了一大批“灰色”生意,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和困扰。

“315”现在也成了中国不少企业公关消费支出的黄金时点。大公司用金钱买平静的生活,小企业向灰色经济买太平。那么,当企业遭受媒体恶意“抹黑”攻击时,该如何正确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一、“抹黑”行为的罪与非罪

媒体恶意“抹黑”攻击行为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哪里?简单地说,就是一看是否捏造了虚伪的事实;二看是否索取了财物。

1、是否捏造了虚伪的事实?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捏造”是指凭空编造,“虚伪事实”是指虚假不真实。如果“抹黑”内容没有凭空编造虚假不真实的事实,其行为就不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例如:2014年10月15日,施某为增加其微信公众号的关注度和点击率,并从中牟利,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将从互联网上搜集的涉及农夫山泉质量问题的图片进行拼凑,凭空编造了“农夫山泉停产,市面上所售90%都是造假水”的文章,并发布在其微信公众号上。

该虚假文章迅速传播、被大量点击,严重损害了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信誉,造成该公司产品滞销、大量经销商退货等结果。法院以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1]

2、是否勒索财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对敲诈勒索罪作了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媒体以要发布企业的不利信息,或是要删除对企业的不利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企业,索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构成敲诈勒索罪。至于该不利于企业信息的真实性如何在所不论,即使信息是真实的,也构成犯罪。

二、民事责任的追究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第二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所谓“诋毁”就是说人坏话,毁人名誉;所谓“诽谤”就是以不实之辞,毁人名誉。

由此看出,媒体“抹黑”企业侵犯企业名誉权的行为表现有两种:一是使用贬损性的语言毁损企业名誉;二是通过不实之辞毁损企业名誉。

例如:高某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北三街八号”上转载、改编的他人文章内容,均明确指向某企业及其产品。文中或使用夸大不实的标题,或陈述捏造的虚假事实、或使用不当评论和贬损性语言,对某企业进行恶意评论,其行为已超出公正评论的范畴,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涉案文章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向社会发布后,引来众多网友关注、评论,阅读点击量达15万余人次,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客观上造成了该企业产品和名誉的社会评价降低。

法院判决:一、高某删除其在“北三街八号”上的涉案文章;二、高某在“北三街八号”显著位置,向该企业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三、高某赔偿该企业经济损失500000元。[2] 

根据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对认定名誉侵权通常采取两个标准:(1)超过正常价值判断范围的贬损性的评价构成名誉侵权;(2)未尽注意义务的转载,转载内容侵权的,转载人构成名誉侵权。

值得注意的是,被“抹黑”的企业往往关注原发媒体的侵权责任,而忽视追究或是不知道可以追究转载媒体的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的信息是否做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上述高某的侵权判例就是因转载而侵犯企业名誉权的。

三、责任追究在实务中的运用

当遭受到媒体的“抹黑”攻击,企业决定用司法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时,正确地选择刑事或民事责任的追究至关重要。

在媒体“抹黑”攻击企业过程中,既没有捏造虚伪的事实,也没有索取财物的,或是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的,其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则只能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

如果媒体“抹黑”攻击企业过程中,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在司法机关尚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被侵权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相关媒体的民事责任。

被侵权企业要注意的是当媒体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却动用刑事手段来追究,而且如果相关司法机关也随之错误执法的话,则会造成严重后果。


注:[1] [2] 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