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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问题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 风险一:未及时缴费和及时申请续展

  • 未按时缴纳专利年费或未按要求申请商标续展而导致企业专利权、商标权丧失的情况,企业应当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 关规定,按时提交有关材料,交纳专利年费;在注册商标方面,企业应当在商标有效期(核准注册之日起10年)届满之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商标有 效期后六个月内(即宽展期内),企业仍有权申请续展注册商标,但须交延迟费;

  • 风险二:企业改制、重组、合资

  • 企业在改制、重组、合资过程中,低评估或漏评估企业的专利、商标、商号、商誉、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价值,或没有及时办理知识产权的变更、 转让等手续,或改制、重组、合资后的企业将具有重要价值的知识产权搁炮不用,或知识产权形式组合不当、分离造成品牌价值降低,容易导致企业知识产 权的大量流失。企业应当在改制、重组、合资过程中注意加强知识产权评估工作,积极办理相关变更、转让等手续,并对具有重要价值的知识产权的权属和 使用方式、使用范围等进行明确约定,对于企业已有品牌组合优势,应尽力避免人为拆散或名称变更,保持企业商标、商号、专利和著作权等有机统一。

  • 风险三:技术人员流动

  • 技术人员跳槽或调动到另一企业,带走原企业知识产权造成知识产权流失;企业人才将在原企业掌握的技术成果、生产配方、经营秘密等拿到新企业投资入 股,使原企业的利益蒙受损失。防范措施包括:合同约束措施、制度约束措施、人才激励措施、法律制裁措施四种。前三种属于事前防御型措施,第四种属 于事后补救型措施。

  • 风险四:档案管理和对外交流

  • 一些科研档案散存于个人手中,科研人员利用档案发表论文、参加学术会议、申报评奖等,把不该透露的技术秘密和盘托出。少数企业对编辑的档案编研不 严,或分发范围过宽,致使企业技术秘密流失。因此,加强企业档案管理是防范知识产权流失的重要措施。同时,在对外发布信息、发表论文、参加展览会、 研讨会之前,企业就加强信息审查工作,防止些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流失。

  • 风险五:商务谈判

  • 在一些商务谈判中,经常会出现泄露商业秘密的情形,个别企业甚至利用磋商的机会不当获取对方的关键流程、诀窍等,为防止失密,企业应注意在谈判过 程中采取有选择地披露信息、限定参观区域、禁止录音和记录等措施进行防范;同时应重视根据我国国际惯例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和谈判不成功时的“不使 用”协议,以此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防止失密。

  • 风险六:商标转让

  • 商标转让过程中会出现让人启用原注册的防御性商标,将给受让人造成严重损害。《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 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因此这部分商标的受让必须在受让商标时一并考虑,避免出让人事后以此为要 挟,索取高额转让价款。 企业在受让商标时,容易忽视防御性商标问题,该法律风险大小与转让的商标情况相关,但两者之间并非简单的成正或反比函数 关系,当商标知名度较低,法律风险同样较低;当商标知名度较高时,由于商标被淡化的法律风险也将降低。另外,防御性商标的数量、归属、有效期限等都 是影响法律风险评估的因素。


工商注册法律风险:

  • 风险一:企业名称

  • 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如企业名称与他人在 先驰名商标相冲突,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相关权利人可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并可依法追究该企业的侵权责任。

  • 风险二:出资瑕疵

  • 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应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除撤销公司登记 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外,未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出资评估不实,同时应当向公司承担差额补缴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 风险三:经营范围

  • 企业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违反相关规定超经营范围经营的,尤其是许可经营项目,属非法经营,由企业登记相关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 可处以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同时企业还将承担因此可能导致的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企业变更法律风险:

  • 风险一:变更登记

  • 企业变更登记应在法定的有效期内进行,逾期不办理的,工商登记部门将予以处罚,风险发生,如《公司法》第73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 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 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